蘇婉兒
  斯皮爾伯格的影片《林肯》以憲法第13修正令在眾議院的審議為主線再現了1865年1月中旬到4月15日林肯生命中最後三個月的所思所為。在形勢對北方已然極為有利且戰事隨時都可能以北方勝利而告終的歷史性關頭,林肯執意要在終戰之前先行推進憲法第13修正令在眾議院的通過,以剛性憲法形式確認內戰的意義,從法律上徹底杜絕蓄奴以任何形式在美利堅全境回覆和擴散的可能。時機選擇至關重要,林肯擔心兩年前鏖戰中的緊急手段《廢奴宣言》會在戰後被聯邦最高法院以違憲為由而宣告無效,擔心戰事結束後,隨著南方各州的回歸,國會將否決憲法廢奴的提案。為了防止已經解放的黑人在戰後重又“合法地”淪為奴隸、防止奴隸制“合憲而正當地”卷土重來,林肯決意在法律行動上放手一搏。影片以情節的交接和對白的鋪陳條分縷析地彰顯了那一特定時機下停戰與修憲的巨大張力。
  圍繞林肯堅決要提交眾議院表決的廢奴令而輻射出的不同群體的不同態度以及各自對自身立場的捍衛,展示的正是人類生活樣態中的多元化、個體化和經驗化。在某種程度上,這或許反映了古希腊哲學一直糾結於其中的“多與一”問題:意見之“多”與知識之“一”的對抗與交融。“多”是生活的真實,“一”是形式化的整合;“一”的獲取有諸多路徑,比如,暴力制服和武力威懾便是其中一種。柏拉圖嘗試以言辭的辯證法,超越現象的“多”而攀升至理念的“一”,那麼,除卻靠強力的集中而達至的寧靜,“多”的意見似乎還有另一條出路:哲學的攀升在現實中的映象,也就是依靠言辭與理性的梳理和說服而達成的共識。這是語詞的共識,經由腦力的交鋒和合作而成,以認可與信任為原則。隱含在“一”之尋求過程中的相互承認,既非畏懼,也非大愛。
  因此,我們看到了精彩紛呈的辯論與角力。
  針對憲法上廢奴的提案,在野的民主黨自然是林肯的反對者,而執政的共和黨內部也有不同的派系意見。即便結論相同,推理的思路和證成的理由也可能截然不同,異議或不同在最終的妥協與共識中並非忽略不計或湮沒於無聞,而是一種構成性的力量,恰恰是正反的對立與扭結共同形成了實踐的方向。
  共和黨內的保守派,雖多對奴隸制持保留態度,但並不積極主張廢除奴隸制,或者至少並不認可廢奴在制度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投票當日,保守派也確以南方議和使團已然在華府內等候、終戰信號顯露無遺為遁詞,要求林肯正面回應從而迫使修正令在最後時刻功虧一簣,但言辭的力量輓救了千鈞一髮的困境,林肯以法律人滴水不漏的精當修辭,將保守派推延投票的意圖化於無形。
  與保守派不同,共和黨內的激進廢奴派,則在種族絕對平等的信念之下強烈反對奴隸制、主張徹底廢除奴隸制,內戰前對林肯一再督請南方各反叛州回歸的懷柔政策頗有微詞、內戰後則與林肯的溫和重建路線針鋒相對,力挺嚴苛的重建計劃,要求冷酷對待南方前反叛州,拒絕對忠於合眾國的南方奴隸主予以適當補償。
  林肯的內閣對自己領袖的決議也有擔憂。一方面,林肯團隊疑慮林肯的做法是否僭越了行政權力的界限,是否在干預甚至左右立法機關,是否值得冒招致對行政力量擴張的指責而強行推動憲法廢奴;另一方面,兩年前的《廢奴宣言》似乎足以阻塞蓄奴的任何反撲,是否還有必要為了尋求法律上的確認而搭上總統的政治聲望。
  憲法賦予總統戰爭權力,為的是讓總統捍衛憲法、阻止“分裂之家”的暗潮。而憲法授予總統的這種戰爭權力中是否也包含瞭解放黑奴的權力?一種可能的法律推理是:總統有權開戰,那麼相應地也就有權沒收交戰中的特定財產,比如戰時違禁品,因此,總統有權“合法地”解放作為“違禁品”的黑奴。但這種思路中隱含的悖論是:1.解放黑奴的前提是把黑奴視為“財產”,這不僅是林肯所反對的,同時也會為林肯的異議者留下口實。2.沒收交戰時的特定財產,僅限於交戰國政府財產或者交戰國公民的財產,但是南方叛亂州並不是獨立國家,如果南方只是“叛亂者”,而非交戰國,那麼,總統是否還有權沒收南方叛亂者的財產?3.總統的宣戰,只是針對南方叛亂者,這就意味著南方各州依然是“法治狀態”,其法律依然有效,那麼根據南方各州憲法和法律,黑奴屬於財產,可以自由買賣,所以,憲法賦予總統戰爭權力允許總統沒收作為財產的黑奴。但是,如果總統尊重南方將黑奴視為財產的法律,他又怎麼能有權讓黑奴不再是“財產”?
  這樣的法律推理直指如下結論:廢奴宣言其實處在一個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境地;除非廢除南方的法律,否則總統在行非法之實便絕非無稽。因此,修憲廢奴勢在必行。
  法律是行動的邊界,法律靠說服而形成,出於這種邏輯,他們崇拜的是言辭,甚至根本就是言辭承載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言辭與理念本身乃一體兩面,正義就是這樣一種形式,與黏稠而混沌的物化的經驗相分離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反過來穿透並引導生活的冗雜,這正是東西方秩序的差異所在。
  所以,林肯才會因其任期間的諸多行為———比如為遏制蓄奴而廢除人身保護令、未經審判扣押南方叛亂有關的可疑分子等———而不斷招致與“合法性”有關的重重非議;所以,“僭主”或“暴君”之嫌才會始終如影隨形。所以,林肯才會在一個他著意選定的絕佳時機如此迫切地修憲廢奴。
  這正是法律對他們生活的意義。
  (作者為西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理學博士)  (原標題:讓法律給行動划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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